做二次筆錄會被拘留嗎?
一、做二次筆錄會被拘留嗎?
筆錄和就拘留二者之間沒有必然關聯,採集製作筆錄是一項非強制偵查活動,而拘留則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有些人被問了筆錄後,就被拘留、回不來了。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條件是: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見,拘留的實質條件,並沒有一條與筆錄做完後多久有關。
不過,對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由此可以推知:如果做完筆錄12小時後沒有回家,就有可能被拘留了,24小時還沒有回家,那麼十有八九被拘留了。
二、拘留的法律程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稽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綜上所述,做完筆錄會不會被拘留,要看是作為證人去做筆錄還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所以具體要看是什麼案情,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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