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的表現形式是怎麼樣的?
一、傳播性病罪的表現形式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 滋、梅 毒、淋 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 淫、嫖 娼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自己患有艾 滋、梅 毒、淋 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為,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對自己患有艾 滋、梅 毒、淋 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 淫嫖 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為目的。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 淫嫖 娼時,為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二、如何區分傳播性病罪與故意傷害罪
1、侵害的客體不同。傳播性病罪侵害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只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2、行為表現不同。傳播性病罪必須採取賣淫、嫖娼的行為形式。故意傷害罪則一般採取暴力等行為形式和特定情況下的不作為形式。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傳播性病罪的故意內容,有的是為了賺取錢財,有的是為了滿足淫慾,有的也可能是以賣淫、嫖娼傳播性病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則只是意圖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三、傳播性病罪的表現形式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輕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為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於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傳播性病,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一些非法服務,包括賣淫,嫖娼等行為,將自己的疾病傳播給他人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所以屬於社會法益的侵害,應該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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