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緩刑要滿足什麼條件
很對犯罪在判刑的時候往往都會同時適用緩刑,但這也是要先滿足了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那麼才有可能適用緩刑。那麼大家知道信用證詐騙罪緩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1、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
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此,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慮適用緩刑。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適用緩刑,因為被判處這些刑罰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嚴重犯罪;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不被關押,一樣是放在社會上對其考察,沒有必要適用緩刑;對於附加刑,不管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都不適用緩刑。(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較大。絕大多數犯罪都掛有多個刑種或跨有較長刑期,如果依法定刑為準,就會導致緩刑無法適用或適用範圍大大減少,不利於緩刑的積極作用的發揮。宣告刑較法定刑而言,更能體現具體犯罪的個性差異,因為宣告刑是審判人員在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客觀危害及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而得出來的。緩刑適用的依據是在考慮犯罪客觀危害的同時,更加註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大,再犯的危險性很強,審判人員就會在法定刑幅度內處較重的刑罰,反之,就會處較輕的刑罰。可見,宣告刑更能反應緩刑的適用條件??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2、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
必須是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犯罪分子“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於這一實質條件的理解,是正確適用緩刑的關鍵。
我國刑法對適用緩刑的這一實質要件規定得比較原則,在實踐中,這一條件如何把握,無法定標準。如果僅憑審判人員的主觀推斷,自由裁量權較大,一旦疏忽,容易發生偏差和失衡。對於這一實質條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關於“犯罪情節。”從立法精神上去理解,“犯罪情節”實際上是指犯罪事實,就是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其實質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因此,在理解犯罪情節時,不必拘泥於各種細節,只要抓住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大小,就抓住了該概念的本質。
(2)關於“悔罪表現”。所謂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後對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表現。它可以直接體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因此,悔罪表現是衡量犯罪人的危險性的重要因素,其實質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由此可見,在適用緩刑時必須考慮犯罪人的犯罪前的表現,犯罪的事實及悔罪表現。如果能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悔罪表現”提供具體明確的標準,如“投案自首”、“歸案後如實交待罪行”、“主動檢舉同案犯及其它犯罪行為”、“積極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等,將更利於審判人員在實踐中具體把握。
(3)關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緩刑的適用最難把握的條件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作為適用緩刑的一個實質性條件,立法上規定得過於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科學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不好掌握,各人理解相差甚遠。“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是審判人員對犯罪人未來情況的一種主觀上的推測和判斷,是審判人員對犯罪分子各種因素歸納的結果,只是一種極大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或絕對性。它對審判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除了要求審判人員忠於事實,秉公執法外,對於犯罪人在緩刑宣告後的思想變化和行為選擇,審判人員是難以掌握的,有的犯罪人在審判時確有悔改表現,但在緩刑考驗期間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作用的結果又犯新罪,這是完全可能的。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不能將審判人員在審判時所做出的“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結論視為審判工作的失誤而予以追究。因為任何事物都是處於不斷變化之中的,罪犯的思想和行為也不會靜止不變,它既可能向好的方向轉變,也可能向壞的方向轉變。只要在審理時對罪犯做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判斷有根據,併合乎緩刑條件,審判人員沒有故意歪曲事實和法律,也不是徇私舞弊,即使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也不能由此否定適用緩刑的正確性。
所以,對於條件中的“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中的“確實”不能理解為“絕對”。否則,緩刑就不可能適用。如果能借鑑國外的做法,建立量刑前調查制度,設專門機構、專門人員對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現,犯罪後的表現及對其放在社會上考察,犯罪人面臨的生活狀況、就業狀況做出調查,提供報告,會使審判人員對“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判斷更理性,更科學。
3、適用緩刑的限制性條件。
被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須不是累犯。累犯從嚴是一項世界性的刑罰制度.我國刑法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之分。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的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大,極有可能再危害社會,不符合緩刑的實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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