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數額確定的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數額確定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可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關於《刑法》中“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如下解釋: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藥物是國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最基本保障,生產與銷售假藥是十分惡劣的犯罪行為。因此當查明犯罪事實後,必須依據相關法律加以嚴懲,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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