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致人受傷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警察致人受傷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資料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於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式較民事賠償更為複雜,其區別在於: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後,也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那麼司法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出現了偏差,出現了一些錯誤的處罰行為後,公民也是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的賠償金額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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