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拘留違法和非法拘禁的區別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拘留違法和非法拘禁的區別是什麼?
違法拘留,是違反法定程式或基於錯誤判斷(如錯抓嫌疑人)將不應拘留的人拘留(就是說關到了看守所)。非法拘禁是未經法定程式(上面的違反程式起碼有個程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比如我把你關到個倉庫裡三天,一般這種情況跟國家賠償無關,但這種事若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是乾的,就涉及國家賠償了。
二、遭遇非法拘留,國家怎麼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程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國家賠償相關知識介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並非所有侵犯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都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些賠償方式,其僅適用下列侵權行為:
(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
(2)行政機關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3)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錯誤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
(4)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致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害的。
上述情形均屬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限制或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同時在一定範圍內造成對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損害。國家機關在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所以違法拘留和非法拘禁從本質上就有很大的區別,基於這種區別來看,主要還是看是被何種原因拘留或拘禁,當然私自拘禁他人屬於違法行為,但是若是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做的,那麼時候可以向國家索要賠償,但是必須是公家公務人員判斷失誤或者工作失誤是做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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