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國家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資料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國家賠償申請書正本一份,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出副本。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賠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登出的情況說明;
3、委託起訴的,應當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代理許可權。
根據國家賠償制定的的最新標準,是按照國民經濟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然後將國家賠償的日賠償金額做出相應的調整。最高檢以及最高法在審理這類案件的時候,總賠償額的計算日期是從相關機關做出錯誤判決的當天計算起,然後與日賠償額相乘的數字作為最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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