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國家賠償範圍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國家賠償範圍具體規定是什麼?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今天下午開幕,繼續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等,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擴大了適用國家賠償的範圍。
中新網報道,今天下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原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刪除“違法”二字,擴大了賠償範圍。意味著即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但是最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這個人不應當採取措施,撤銷案件給予釋放,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作出無罪判決,國家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規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起訴機關要對自己不存在損害行為提供證據。今日提請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的,義務賠償機關也要提供證據。
二、概念辨析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裡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後又在後來因為行政複議而更改的,則以後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公民在日常中做出了為了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後,也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如果國家機關在進行審理和決定處罰決定時,出現了偏差導致處罰決定不正確時,也是會對當事人造成非常大的影響,那麼國家也是有義務去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支付給當事人一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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