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累犯認定會怎麼判刑?
一、販毒累犯認定會怎麼判刑?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謂從重處罰,就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比如,刑法規定某一罪行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累犯就不可能處3年,而可能出10年。
二、毒品犯罪累犯的標準
持毒品犯罪累犯觀點的人認為,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理由是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該條與危害國家安全累犯規定含義相同,因而在性質上應當視為相同的特別累犯,並進一步舉證說該規定在罪質條件、主觀條件、刑度條件、時間條件四方面的性質與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之性質相同。
一般認為,特別累犯又稱特殊累犯或同種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後,又犯與此同一之罪或同類之罪的犯罪分子。要弄清該條是否為特別累犯的規定,必須首先理解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是:
1、前提條件。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無論普通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其前提條件都是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
2、罪質條件。在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中,都規定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以罪質必須相同為必要條件,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即再犯同一性質之罪或某種特定之罪。例如,《巴西刑法典》第46條規定,兩次犯罪系屬於同一法律條款的規定,以後的犯罪儘管不屬於同一法律條款的規定,但根據構成犯罪的事實或實施犯罪的動機又帶有根本相同的性質,仍是同一性質的犯罪。再如,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8/M號法律《核准管制黑社會之刑事制度》第9條規定的參加黑社會罪累犯,其前後罪均為參加黑社會罪的,才構成特殊累犯。
3、主觀條件。作為特殊累犯構成條件的前後罪除罪質相同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均為故意,其中任一罪為過失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如我國的危害國家安全累犯其主觀方面均為故意。
4、刑度條件。特別累犯之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輕重不受限制。前後罪或其中一罪判處主刑及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種,均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
5、時間條件。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販毒分子在法定規定的期限之內進行犯罪,一般就會被稱為累犯,而對於累犯的處罰要比其它犯罪人員的處法要重很多,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從而讓犯罪分子受到屬於自己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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