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販毒之間有哪些不同
一、非法持有毒品販毒之間有什麼不同
1、主觀方面
兩罪均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兩罪的共同點。兩罪故意的內容不同體現在,販賣毒品的目的明確,即將毒品販賣給他人從中牟利。沒有這種明確的目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但牟利是從應然性上來講的,至於實踐中行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論。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動機、目的卻多種多樣,沒有限定。在不能證明具有販賣、運輸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內容的情形下,認定為非法持有。
2、客觀方面
在犯罪構成客觀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所謂販賣毒品,是指行為人違反毒品銷售管理的法規,非法銷售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佔有、攜帶、倉優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為對毒品控制或支配狀態是獨 立存在的,而不是販賣的前提條件或後續行為。
3、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或證明任務,是指辦案人員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時,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凡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對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總的要求。根據司法實踐經驗,證據確實、充分,必須同時達到以下要求:
(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均得到合理的排除;
(4)根據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怎麼認定
1、對於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無法律依據而共同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而行為人拒不說明毒品的來源、去向,司法機關也難以進一步查證的,在對行為人已經排除了共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可能,並排除了共同窩藏、轉移毒品或者共同盜竊、搶奪或共同搶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處理。
2、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系同一家族成員,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輩、祖輩所遺留、他人贈與或者撿拾而得等,即使數額較大,持有時間較長,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處理,只應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定罪;但是,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均在案件中起著主要作用,並且共同具有為逃避查處而藏匿毒品、轉移毒品等惡劣情節的,則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行為人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買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所買毒品數量較大,而代買者又並非為了獲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與代買者之間不存在委託與受委託的關係,是代買者主動為吸食、注射毒品者購買的,前者與後者之間並不成立共犯的關係。
4、兩個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購買、共同運輸或共同儲存用於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只對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已經達到較大標準的人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達到較大標準的,不能定罪;如果兩個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均已達到較大的標準,也不宜以共犯論處,而應當分別定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只有在不能認定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販賣的情形下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認定為販賣,以販賣毒品罪論處。而販賣毒品單指出賣行為,購買毒品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情節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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