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傷情鑑定需要多長時間出結果?
一、故意傷害傷情鑑定需要多長時間出結果
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鑑定書。因為大部分縣區等地方法醫人數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傷害未達輕傷的、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
傷情鑑定有一定的時間要求,輕重傷鑑定一般出院後就可以鑑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後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鑑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並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後3-6個月才能鑑定,受理鑑定後7天內出鑑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鑑定書由委託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殘疾等級鑑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後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鑑定。
二、故意傷害傷情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傷情鑑定的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鑑定的原則是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而鑑定的時機為傷害發生後和傷情穩定後。
(二)故意傷害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術語和定義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2)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3)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故意傷害的鑑定標準是一旦人體達到了傷害程度的標準就能夠去申請鑑定了。例如重傷導致人的身體殘廢或者是容貌被毀聽覺和痛覺喪失,甚至是人體健康受到了大的損傷,像是重傷一級或是重傷二級的,都能夠去申請做傷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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