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書適用範圍有哪些
(1)自訴刑事案件,是指基層法院在接收按管轄範圍應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或者其他不需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控訴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又不願撤回自訴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l款第(2)項的規定,可以裁定駁回自訴人對被告人的控訴。
(2)中止審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被告人脫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等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80條的規定,可以裁定中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終止審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死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終止審理。
(4)准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後,在審理過程中因自訴人的自訴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或者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裁定準許撤訴;或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訴處理。
(5)補正裁判文書,即各級法院對於在本院發出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或刑事調解書,發現有個別錯誤或遺漏之處,裁定予以改正、補充。
-
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怎麼辦
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對於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於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於漏罪的表述...
-
人身損害司法鑑定標準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
派出所調解屬於犯罪記錄嗎
不屬於。犯罪記錄,一般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即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派出所可以調解治安管理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在派出所的調解下達成的協議,或者進派出所調解都不屬於犯罪記錄。如果派出所沒有刑事案件立案,而立的是治安案件,派出所調解後...
-
司法鑑定必須屍檢嗎
司法鑑定不是必須屍檢。在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當中,為了查明死亡原因,公安機關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死亡鑑定。如果家屬不同意對被害人進行屍檢的,不會強制屍檢。《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條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