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標準

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標準是:

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標準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4)其他行為,如轉移已有存款。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私自出售房屋。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