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誰
人民警察只有在行使偵查職責時才成為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人民陪審員雖由非司法工作人員構成,但一旦受人民法院所聘請或邀請臨時參加審判活動,同法官有同等權利,負有審判職責而成為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審判委員會成員可以支援或否決合議庭的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而可以成為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專利局工作人員、司法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法中因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身份則不能成為徇枉法罪的主體,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則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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