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構成輕傷判幾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規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但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至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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