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是仲裁調解書嗎
一、仲裁裁決是仲裁調解書嗎?
仲裁裁決不是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和仲裁調解書的區別是: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的特徵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獨自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5、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6、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見,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而且在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情況下,就不能反覆在針對同一件事情申請仲裁或起訴了,可是對仲裁裁決書存在爭議的,還是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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