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三性法條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本條是關於質證的物件規定,即證據的“三性”。
釋義如下:
質證的物件是質證的重要內容之一。質證的目的是確定證據是不是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質證的物件應當是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的特性。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的特性,表現在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兩個方面。質證時,應當圍繞這兩個方面來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質證應當審查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能力,也叫做證據資格或者證據的可採性。它是指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時應當具有的性質。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證據理論,任何一個具體事實,要成為定案的根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特徵。
1、真實性。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以及它們同案件事實的聯絡都是客觀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但這不意味著有關人員收集到的證據一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上講,一個案件發生後,它在客觀外界的遺留物,必須被人們反映。但一切所觀察到的,反映在主體中的通過語言、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由於反映過程的複雜性,人們的認識並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絡。客觀性固然是證據的重要特徵,但僅有客觀性的事實還不能成為證據,還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與案件情況沒有聯絡的客觀事實,不能起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不能成為案件的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絡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絡,條件聯絡,時間聯絡,空間聯絡,必然聯絡和偶然聯絡等。其中,因果聯絡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絡。一切傾向於證明待證事實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證據均為相關證據,否則不具有關聯性。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既是程式正義的重要標誌,也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取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
證據三性法條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是否有效,是否能後作為法庭證據提交必須滿足證據三性,缺一不可。簡單的介紹了證據三性的內容,證據的三性缺一不可,若是缺少其中某一項,就將失去其證明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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