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證人作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帶身份證影印件和原件。很多證人到了法庭才發現沒帶證件,有時不能進入法院。
2、一定要實事求是。俗話說:“會說的不如會聽的”。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為對方作證。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要知道案件的爭議焦點,證言要說明什麼問題,要圍繞這個問題說。不能說成流水賬。要明白辦案人員的提問目的,千萬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因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才能成為證人,所以證人不能選擇,如果遇到心理素質較差的證人,可能會影響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員、法官開場白都要說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等,這是程式性的話,不必介意。而有的證人恐怕自己說錯,反而越說越亂。
5.接受法官的詢問,包括法官對證人有關身份問題的核實,法官同時一般會交待證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6.證人在法庭上要準備接受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主要是案件的原、被告)以及雙方律師的質詢提問,尤其要注意回答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律師向證人所作的質詢。
7.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就自己看到、聽到和經歷感受到的客觀事實直接簡要地回答提問,清楚就是清楚,不清楚就是不清楚,不要擴大內容,不要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
8.最後,不要忘了庭審結束後在庭審筆錄上籤上證人的名字。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有可能會要求瞭解案情的公民出庭作證。任何出庭作證的公民,都必須要客觀的闡述自己所瞭解到的事實,不能刻意去歪曲事實,否則可能會屬於作偽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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