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狀的內容有什麼
不予受理裁定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住址,聯絡電話:。
被上訴人:某某,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地址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某某民事裁定書,裁定由某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內部專案責任承包合同,上訴人將某工程專案委託給被上訴人組織施工,實行專案經濟責任承包制。根據第八條第八款約定,為保證本合同的效力,如在專案承包過程中發生經濟虧損、工程款外匯或形成未結清工程材料購買款和人人工資等糾紛,一切均由被上訴人乙方自行負責。被上訴人負責經營某專案期間,以某分公司名義將該專案中的1號、2號、3號、8號、9號、16號樓水電安裝工程分包給案外人某某施工,致上訴人被某某訴至某某人民法院。因此,上訴人被某某人民法院強制執行951,275.00元,被上訴人理應依約返還上訴人為其墊付的款項並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上訴人涉訴損失。,某人民法院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是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故本案管轄應適用按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某人民法院管轄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人認為,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認為,某人民法院認定本案屬於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上訴人同被上訴人簽訂的《內部專案責任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的表現形式之一,不應將承包方式和承包合同的性質掛鉤。依《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上訴人同被上訴人簽訂的《內部專案責任承包合同》明顯不符合《民法典》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第四部分第十類合同糾紛中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並不存在某縣法院所謂的建設工程合同。故將本案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內部專案責任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在某案件中,將類似本案情況定性為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已開先河,故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簽訂的《內部專案責任承包合同》主體、客體、內容更定性為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而非建設工程合同。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且企業經營合同糾紛也不屬於地域管轄的另外情況,故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上訴人有選擇權,上訴人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應當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中級法院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以上就是對針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狀範本的相關解釋,並且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為在對相關案件進行二審的時候,為了改變或撤除在一審中法院已經判斷了的相關裁決,則需要通過書面方式,嚴謹的書寫上訴狀,從而來保衛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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