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開庭幾天出判決書?
一、民事開庭幾天出判決書?
民事開庭幾天出判決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
二、宣判的程式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具體時間無規定,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即從起訴到宣判在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民事開庭之後一般是需要有一定時間的審理,並且證據齊全才可以進行對案件判決,而對於判決結果的下達日是沒有任何規定的,只要處理的程式合法,那麼就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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