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無法直接送達怎麼辦
一、訴前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無法直接送達怎麼辦?
1、裁定一旦做出,就要送達當事人的,可以登報《法制報》進行公示的方式告知對方。
2、被申請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訴訟文書,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3、《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二、法院送達傳票的方式主要有六種:
一是直接送達,即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
二是留置送達,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三是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四是郵寄送達,是指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
五是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僅對軍人、被監禁和被勞動教養的人適用)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最後是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1、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因此,只有在緊急情況才能訴前保全,也就不必通知被執行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5、《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綜上所述,訴前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無法直接送達,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必·通知被執行人,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人民法院收到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在2天時間內做出裁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一個月內不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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