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收費標準?
執行是訴訟的終結階段,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要執行。申請執行案件怎麼收費?本文整理的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
執行費用由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兩部分組成
1、執行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費的交納標準是:
①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②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實際執行費
實際執行費用是指當事人因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所必需支付的費用,包括:
(1)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公告、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實際執行費沒有固定數額標準,而以法院支出的實際數額為標準,支出多少交納多少,等額補償已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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