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範圍具體是怎樣的
一、專屬管轄範圍具體是怎樣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仲裁排斥訴訟中的專屬管轄:
民訴意見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二、專屬管轄與專門管轄的區分
我國除設有普通法院之外,還設有一些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這些法院也管轄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軍事法院受理雙方當事人都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鐵路運輸法院受理鐵路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的合同糾紛案件、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雖然這些專門法院有特定的受案範圍,它們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專屬性,但這種專屬性與專屬管轄不同。
另外,在專門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時也存在著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之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就對一些案件規定了專屬管轄。
法院在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作出審查的時候,往往會先對管轄問題進行審查,也就是看自己是否對該案件享有管轄權,如果不具有管轄權的話,那麼就不予受理案件。若是在受理案件之後才發現其實並不具有管轄權的,則往往就是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專屬管轄就是針對一些特殊的糾紛而確定管轄權的方式,比如,要是因為不動產而產生了糾紛的話,則一般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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