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終結機制的內容是什麼?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摩擦也越來越多。而人們解決的辦法也是多種多樣。所以,也就免不了會觸碰到法律。而在法律上有很多條例以及專有名詞是我們暫時無法弄清楚的,只能請教專業人士。所以,在這裡,我就為各位詳細解答民事訴訟終結機制的問題和概念。
一、什麼是訴訟終結制度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殊情形,使得訴訟無法進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受訴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審判並以裁定訴訟終結的方式結束訴訟程式。訴訟終結制度解決了特殊情況下訴訟程式無法繼續進行時的案件如何走向的問題。我國學界關於訴訟終結的闡述基本上都存在於教材之中,均屬於原理闡述和法條詮釋的性質。我國學界對該制度極為疏忽,甚少研究,因而也未能推動立法部門對該制度的重視,造成該制度自1991年之後未進行任何修訂。實際上,我國民事訴訟終結制度的既有規定存在著一些重要疏漏和問題,是值得反思和探究的。譬如:訴訟終結法定事由的規定不嚴謹,容易產生適用上的歧義;訴訟終結法定事由的列舉不周全;訴訟終結裁定的法律效力不明確;訴訟終結裁定的糾錯機制缺失等。文章結合具體案例,通過健全訴訟終結的法定事由、構建訴訟終結裁定的程式規則、效力規範和救濟程式,以期能夠有助於該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訴訟終結制度體現立法技術價值
訴訟終結制度是民事訴訟審判程式的必要組成部分,是對訴訟中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如果缺少這一制度,當訴訟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時,就沒有能使訴訟程式結束的法律依據了。因此,訴訟終結制度的設立就從立法結構技術上保證了民事訴訟程式的完整性。
三、訴訟終結制度適應訴訟現實的需要
有適格的當事人是訴訟要件之一,但是世事變幻無常而人的生命又很脆弱。如果訴訟正在進行時一方當事人死亡,且原案件無法發生訴訟承擔。此種一方當事人缺位的情情形在客觀上導致了訴訟無法進行或沒有必要進行。那麼,審理原案件的法院該如何給非特殊請款發生的一方的當事人一個交代,如何保證訴訟的完整性呢?這一現實問題的出現就需要立法者設定一種制度來解決訴訟程式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而訴訟終結制度恰能解決這一問題。
四、合議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制是相對於獨任制而言的,獨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迴避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不參加案件審理;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審理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的制度;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告示終結的制度。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終結機制是因為基於一種特殊的情況而產生並且發揮作用的法律機制。只在特殊的無法繼續進行訴訟過程是才會使用,是一種在特殊時期特殊使用的法律機制。只有這樣,才會讓法律訴訟變的更具執行力。如還有疑問,請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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