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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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式中法院作為訴訟的審判單位,是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判決的國家司法機關。在訴訟中除了規定訴訟參與人之外,對審判活動也有相關的規定,其中審理期限就是其中的一種。以下我們對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限進行相關了解。
一、審限制度的涵義
民事訴訟審限制度(以下簡稱審限制度),是指由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審判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所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的一項訴訟制度。主要包括審限的長短、審限的起算、審限延長的理由與程式、審限的排除及違反審限規則的懲戒等內容。審限制度體現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限制度的功能
一個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這種法律制度的效能,又取決於一定主體對這種法律制度的需要,取決於該法律制度能否滿足該主體的需要和滿足的程度。總體而言,審限制度的功能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追求效率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同時也是市場經濟。民事審限制度通過設定期間對法院完成訴訟行為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理應旨在促使法院及時地實施訴訟行為,避免訴訟遲延的出現,促使民事糾紛儘快得到解決,使人民法院在單位時間內審結儘可能多的案件,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儘可能充分的利用,節省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時間成本,調動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使民事訴訟相比較於仲裁、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長處與優點得到更充分的發揮。民事審限制度作為對案件審理時間層面的要求與限制,應該構成對當事人的權利進行及時救濟的有力保障,在應然層面上應該能夠防止因法院不能在法定時間內完成法定的訴訟行為給當事
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或更大的損害。
(二)監督權力
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以防止權力的濫用而滋生腐敗。審限延長問題是民事審限制度的核心問題,審限延長理由的成立與否以及批准與否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法官在審限延長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力,它具有權力的一般特徵,即具有不平等性、可交換性、利益性、可能的侵害性和被濫用的極易性。一旦這種權力被濫用,就會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有力保護,得不到有力保護的權利就會在或多或少的場合出現缺位,而權利的缺位則會導致制度化的程度降低,最終導致法律制度化或司法改革制度化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監督權力是民事審限制度的重要功能。
三、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限
(1)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此可知,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限對判決和裁決的規定不同,判決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裁定的訴訟期限為三十日。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是對審判活動的一種督促,有利於被審理案件的審結,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同時維護好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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