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反訴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中反訴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1、反訴的基本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反訴應該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二、關於反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三、反訴狀怎麼寫?
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 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反訴人就 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具體起因、經過、內容、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和前因後果都非常的複雜,如果被告方要提出反訴,首先得確認自己陳述的事實跟原告陳述的事實是有一定關聯的,如果雙方還存在著其他的民事糾紛,反訴跟本訴毫無關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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