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中斷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可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在訴訟過程中出現了特殊客觀原因而導致訴訟不能繼續下去甚至當事人都沒有辦法繼續參加時,原本規定好的時間限制就應該暫時停止否則就是對當事人起訴權利的一種侵害,但是當這些原因在被消除之後就應該繼續開始中止的訴訟以便當事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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