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法院管轄權異議
一、嚴格審查立案條件,從源頭減少管轄權異議案件。
對於在該院立案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尤其對於合同糾紛案件,詳細審查相關材料,詢問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點,以便準確掌握案件資訊,正確判斷管轄權,對於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二、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定。
對於不能提交必要證據的異議申請,以及明顯無正當理由的申請,應當退回,不予審查,但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管轄權異議的合法期間內能夠提供必要證據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受理。同時,因為法院無須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被退回後,也不得上訴。
三、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如果案件本身從現行訴訟法規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轄權沒有疑義。一旦當事人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可向相關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以社會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展開教育,引導其注意自身社會形象,從而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四、要盡力統一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疑慮。
法律不是萬能,法律存在漏洞,這不容置疑。由於司法實踐出現的問題,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統一規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規則本身亦存在爭議,這為各地執法不統一留下空間和隱患。這就要求最高院盡最大努力,儘快統一司法實踐出現的新問題的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不同法院不同結果的疑慮。
五、加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
一方面,提高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費用標準,可按照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另一方面,對於因惡意拖延訴訟引起損害後果的,還須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若其異議最終裁定為不成立,同時因其導致的審判遲延,給對方當事人帶來不利後果,對方當事人有權向其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援。設定濫用訴權的法律後果,可以起到督促當事人正當行使訴權的作用。
六、對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限加以限制。
一審法院對管轄異議的審查期間以15-20日為宜,並且該期間應當自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以保證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對駁回管轄異議裁定的上訴期應當限定在7日內。另外對管轄異議上訴案件現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訴狀、送達回證都齊了,上訴費也預收了,案卷裝訂後才移送上級法院,花費的時間比較長。因此,在上訴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式上,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完善,以利於縮短案件辦理週期,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看了上述內容,大家知道了如何避免法院管轄權異議了。為了避免被告用法院管轄權異議這個手段拖延時間,當事人還應該多掌握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不要讓被告鑽了空子,若是對管轄權的相關知識不是很瞭解,還可以諮詢一下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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