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遵守哪些規定?
從縱向上來看,我國的法院分為了四級,即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級別的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不同,這其實就是級別管轄的體現。司法實務中,按照級別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的時候,需要遵守一些規定,那究竟級別管轄遵守哪些規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級別管轄遵守哪些規定
除一般級別管轄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可見,此條規定有兩種情況:一是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時候。必要的時候是指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影響巨大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遇到其他困難等情形。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並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的羈押場所和當事人。二是下級人民法院把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以案情重大、複雜為前提,並且在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才能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6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上述規定雖然是基層人民法院向中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規定,其他級別之間的移送也應當參照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4、基層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公訴案件,認為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轄的情形
指定管轄是指當管轄不明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可見,指定管轄分為兩種情況: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區域性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意見》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才能最終找到案件的管轄法院,而此時也有可能被指定管轄。至於級別管轄遵守哪些規定、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這些問題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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