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起訴的條件一樣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起訴的條件一樣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起訴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1、一般民事糾紛的起訴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是: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
2)客體範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
3)起訴期間: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管轄法院: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屬於一種事後救濟機制。第三人撤銷之訴則不同於前述參加之訴,是在原案已經生成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之後,對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參加到原案訴訟程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後救濟機制,以扭轉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損的局面。
2、屬於一種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濟機制。其特殊性主要在於對原裁判之既判力的衝擊和挑戰。就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在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前,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產生衝擊的程式制度只有審判監督程式。鑑於此,在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過程中,須有效平衡保護第三人民事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和秩序之間的關係,通過適當的程式配置來避免該救濟路徑被濫用,並進而最大程度地發揮該制度的預設功能。
3、屬於一種以保護第三人的民事實體權益為主要目的的訴訟程式。第三人未能獲得充分的事前程式保障並非啟動撤銷之訴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權益並未受到原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損害,則其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主體具有法定性與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而特定性則是指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只能是前訴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應具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體),並且該當事人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非因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參加訴訟、與本訴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綜上所述,以上已經給大家詳細介紹了第3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跟一般民事糾紛的起訴條件,在第3人撤銷之訴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所以,相較於一般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的立案審查期限也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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