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地域管轄是怎樣的
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地域管轄是怎樣的
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首先,地域管轄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其次,經過行政複議的,原則上無論複議機關作出何種複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並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撤銷或部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三種情形中存在一種即為改變。
2.特殊地域管轄:不同於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為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經過複議的選擇管轄。行政案件經過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兩地不一致時,由當事人選擇提起行政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二、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複議的時間期限是六十天,當事人只要在六十天之內申請複議就可以,但是如果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那麼複議機關是不會進行受理的。不過只要不超過三個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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