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舉證時限是多長?
一、庭前準備階段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二、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
《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八條第一款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解釋》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做了改變,統一規定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或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規定。上述規定相比此前的規定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民事訴訟法舉證時限對於案件的審結有重要意義。雙方當事人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指導下對自己的事實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為了使訴訟順利進行,並且儘量縮短審理時間,減輕雙方訴累,提高法院審案效率,理應規定雙方舉證的期限。本文從庭前準備階段和庭審進行中的舉證時限作出介紹。更多問題,請諮詢本站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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