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民初駁回怎麼辦?
一、 管轄權異議裁定書被駁回怎麼辦?
管轄權異議裁定書被駁回可以上訴處理,具體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因此,對於在管轄權異議上被駁回之後我們可以提起上訴來解決。
二、管轄權如何分類?
1、屬人管轄權。這是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三、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內容是什麼?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管轄權存在異議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內容以及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但相關後果是由法院依據實際是否存在管轄權錯誤來進行認定的,雖然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和上訴來認定,但最終應當基於實際來認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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