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涉外法律關係為何刪除?
以前涉外法律關係是規定在民法總則當中的,而之後民法總則當中刪除了涉外法律關係的相關規定,針對這一現象,很多人表示疑問和不理解,那麼民法總則涉外法律關係為何刪除呢,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民法總則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為何刪除?
首先我們從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目錄部分開始比較。民法總則在內容上有刪減部分字詞、刪減相關章節、分節,然後增加相關章節。比如民法總則刪除了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增加了期間計算的章節等。民法總則是民法總綱領,是民法的前部分,後部分是分則,正在研究起草中。在分則沒有通過釋出實施前,民法通則還繼續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將安排在分則中。分則出臺了,一部成文的民法典就完善了。
二、關於國際條約的適用
現行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按照這一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除宣告保留的條款之外,是我國現行法之一部。其適用規則是:如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民事法律的規定不同,則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如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民事法律的規定相同,則應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此項規則雖然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八章,但其性質上不屬於國際私法(衝突法)的內容,因此2010年制定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未作規定。顯而易見,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時,立法機關已經注意到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不屬於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內容,而應當在民法典編纂時規定在民法總則編。建議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不變,納入民法總則,安排在關於法律適用原則的條文之後。
建議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附帶論及國際條約的適用與排除國際條約的適用。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為例。按照該公約第1條第1款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應當適用公約:其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即屬於涉外合同),並且兩個國家均屬於締約國。其二,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根據國際私法(衝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個締約國的法律。
公約第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據此,即使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且兩個國家均屬於締約國,雙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排除公約的適用。但須注意,如果合同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尚不足以排除公約的適用,因為,按照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公約與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公約的規定。要排除公約的適用,雙方當事人須在合同中有“排除公約適用”的“明示意思”,如明文規定“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此項約定的法律依據是公約第6條,因此不違反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關於民法總則涉外法律關係為何刪除的這一問題,小編認為民法總則在民法當中起到的是總領作用,是具有概括性質的,而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放在總則當中與其針對性不匹配,所以才會將其放在分則當中,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線上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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