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農村承包的債務誰承擔?
一、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農村承包的債務誰承擔?
隨著《民法典》頒佈,《民法總則》已廢止。
由承包的人自行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以戶的形式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特殊民事主體,享有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不屬於個體經濟的範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生產經營方式的法律表現。農村承包經營戶按照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從事經營活動,除滿足家庭消費外,主要以商品交換為目的。它不必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也不能起字號。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二、農村承包經營權的獲取方式有哪些?
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3、我國《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如果是農村承包的土地出現了債務,那麼如果沒有把這個土地分給幾個人,只是由一個人進行承包,出現了債務,當然是由這個人獨自承擔,如果是把農村的土地已經劃分成了幾部分,那麼哪一個部分出現了債務,最終就是由哪一個部分的承包人來自行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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