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管轄權異議原因有哪些
一、管轄權異議原因有哪些
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涉及多個地點,而很多情況下,這些相關地點的法院都擁有管轄權,此類管轄權衝突就使當事人在選擇管轄法院上面臨著決擇,因此會產生異議。
1、上訴主體原因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
2、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相關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
4、措辭不當的後果
提請管轄權異議是很多貨款糾紛中作為被告的債務人慣用的拖延訴訟的手法。這些手法的操作目的無非為了拖延訴訟程式,以達到延遲還款的目的。但是如果管轄權異議措辭不當有可能損害到異議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從而導致敗訴的法律後果。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在異議申請書的措辭方面應注意可能涉及到的實體權利義務,防止因措辭不當構成證據規則上的自認。
二、管轄權異議應何時提出
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並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或者意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三、管轄權異議的構成要件
首先,案件中的原告一般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有三:第一,受訴法院是原告選定的,原告如果認為該法院無管轄權,完全可以從一開始就選擇他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第二,從立法意旨來看,民訴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顯然,答辯狀是由應訴方提交的,而與提交起訴狀的原告無關;第三,從表面上看,原告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情況只可能發生在共同訴訟中,且只限於受法院追加而參加訴訟的原告。但原告為二人以上時,一人之起訴行為的效力應及於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問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後才被追加。
其次,至於第三人能否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立法沒有明確。理論界基本上都認為第三人不享有管轄異議權。
最後,實踐中對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作出規定。對此,似可理解為他不是以個人身份,而是以本案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和地位提出管轄權異議。按照法律規定,代理人處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而處分訴訟事務的權利,只要在訴訟代理人取得一般代理權後,就可具備,而提出管轄權異議當屬這處理訴訟事務的範疇。
管轄權一般是在當事人在進行打官司的時候就會出現,如果當事人認為該法院對於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當然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裁定通過,否則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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