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規定是: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構的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
二、民事訴訟中不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三、仲裁裁決的種類有哪些?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相關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才作出的裁決。相關法律中明確的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才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予執行的申請的,但是該申請提出的期限是有明確的時間進行規定的,最晚需要在是十五日之內提起,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法院有權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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