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什麼?
一、公共場所指的是什麼?
目前《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公共場所指的是在賓館,銀行,車站,娛樂等的公開的場所。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是三級案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下的四級案由,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此處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特定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係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後的救助義務。
實踐中,在公共場所或群眾性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毋庸置疑。不過,第三人可能無法確定,可能下落不明,也可能缺乏賠償能力等因素影響被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這時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往往就是被侵權人主張權利的物件。當然,這種補充責任有別於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在責任承擔上存在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情形。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損害的,承擔直接責任,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有第三人侵權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怎麼確定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必須對他人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公共場所發生侵權損害的情況之下,那麼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如果是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承擔相對的侵權責任的。具體的侵權責任賠償專案是包括有人身損害方面的賠償,比如說有誤工費、護理費以及醫療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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