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後多久通知被告
一、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後多久通知被告?
民事訴訟中,法院立案後5天內會通知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民事訴訟中被告有哪些訴訟權?
1、被告有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2、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申請回避的權利。
5、申請複議的權利。
6、申請保全證據的權利。
7、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
8、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9、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權利。
10、申請順延期限的權利。
11、進行辯論的權利。
12、請求調解的權利。
13、自行和解的權利。
14、提起上訴的權利。
15、申請再審的權利。
16、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17、查閱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8、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19、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三、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需要遵守哪些規則?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
3、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或者賄買、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5、不得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 報復。
6、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原被告的訴訟權是平等的,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訴求以後有義務通知被告,被告不僅可以進行答辯,還可以提出反訴。原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遞交了相關的證件材料之後,沒有特殊情況的,都應該準時到庭,但開庭的時間也要以法院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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