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行為犯嗎?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行為犯嗎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全都是行為犯。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並不全是行為犯,還包含有危險犯、實害犯、結果犯等。
2、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就是實害犯,也是危險犯。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為犯與結果犯有什麼不同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在結果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物件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公共秩序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行為犯之外,也存在部分罪名是以發生一定危害結果產生犯罪標準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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