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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案件管轄權規定包括什麼?

刑訴法案件管轄權規定包括什麼?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

(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汙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②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立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判決,有些刑事案件是由檢察院或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權,能夠為刑事案件機關立案並審理提供法律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首先向公安機關報警的,有一些刑事案件,是可以由我國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即自訴案件,也有些刑事案件是可以由我國的人民檢察院自行偵辦的,有的案件也是可以讓我國的監察委員會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