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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是有權向公安機關調取訴訟材料的?

法院是否是有權向公安機關調取訴訟材料的?

一、法院是否是有權向公安機關調取訴訟材料的?

人民法院一般是無權直接向公安機關調取材料的。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區別是什麼?

法院是審判機關,專門負責案件的審判;公安機關是執行機關,負責調查案件,有時檢察院也會調查案件,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充分而檢查機關不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要求執行;檢察院是監察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公訴(侵佔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誹謗罪,五種親告罪除外),對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如果認為有誤,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審判,對公安機關的案件調查取證,如果證據不充分,可以發回要求重新調查取證,然後根據證據提出公訴。各分其職,分工明確,避免了因分工不明而起糾紛。

三、法院可以查詢個人銀行卡嗎?

法院可以查到個人的銀行賬號,法院的司法查問是通過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查問到在某銀行的存款賬號,而後查問存款錢數。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可查詢、凍結個人和單位銀行賬戶。而且只有法院可以,檢察院和公安是沒有這項權利的,除非經過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主要區別在於法院是審判機關進行審判、檢察院是監察機關負責公訴和監督、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負責案件的偵查。所以法院是沒有權利向公安機關調取訴訟材料的,但是法院可以調取個人銀行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