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誰是被告?
一、我國的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誰是被告?
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係,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由此可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
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後果。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
3、區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規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為之。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判決發生效力後,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可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可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可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
按照字面意思來講,第三人撤銷權之訴主體當然是第三人。並且,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包括第三人資格、第三人未參加訴訟是外界因素導致、判決損害到了自身利益等。而且第三人要在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損害之日內6個月內提出,這個時效性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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