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緩刑的八種情況有什麼
一、不能緩刑的八種情況有什麼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適用緩刑。指年滿18週歲的,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處罰的罪犯;
4、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5、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緩刑;
6、不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7、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不適用緩刑;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二、判緩刑後怎麼辦
1、判了緩刑之後,法院會出具執行通知,攜執行通知到司法機構去報道,司法機構會出具報道單,持報到單到具體經辦的司法所去,接受社群矯正。矯正結束之後,會出具一個解除矯正通知,矯正結束了,相當於刑罰執行完畢。
2、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社群和公安機構在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再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三、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算累犯嗎
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同時應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按照數罪併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期。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的,緩刑會被取消,要數罪併罰。但如符合取保條件的,可以取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應當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漏罪時撤銷緩刑,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的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由原作出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的建議作出裁定。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可以判緩刑,判緩刑後會有一定的考驗期,在此期間要做到隨傳隨到,不能存在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否則會撤銷緩刑決定,執行原來的刑罰。緩刑的適用物件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人,要有悔罪表現,並且不能存在危害社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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