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實行合議庭需要開庭嗎?
一、案件實行合議庭需要開庭嗎
需要開庭,合議庭成員必須參與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二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三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除因迴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第四條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二、組成合議庭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組成合議庭的案件也是需要開庭審理的,需要組成合議庭的情形包括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等,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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