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和反駁的區別是什麼
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反訴與反駁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反訴和反駁的區別是什麼?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反訴和反駁的區別是什麼
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四是對抗方法不同。反駁是直接否認對方的權利,是一種消極的防禦方法,只是證明原告的訴訟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或部分敗訴,並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不對原告主張什麼權利。反訴則是一種積極的進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認原告的權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訴訟,而且還要求判決自己勝訴,支援自己的訴訟。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過錯抗辯,即為反駁。經審理屬實的,可直接從原告請求的數額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合同或侵權責任,被告以另一法律關係的事實和理由提出原告對被告負有債務,要求抵銷原告訴訟請求的,屬反訴。
五是作用不同。反駁只能使原告請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敗訴。反訴則起抵銷、吞併和推翻原告請求甚至達到反給付的作用。
六是處理方式不同。反訴原則上應與本訴合併審理,但如合併審理不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也可以分案審理。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
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
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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