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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確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訴訟標的確定的依據是什麼?

訴訟標的確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係,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每個訴訟都有特定的標的,一般由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訴的標的使訴特定化,以區別不同種類的訴。給付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請求。

訴訟標的的確定的標準是根據訴的宣告和事實理由,因此相對應的訴訟標的識別標準的構成情況也有兩種,第一是隻需要依靠訴的宣告就能將訴訟標的識別開來; 第二種是僅靠訴的宣告並不能確定,還需要事實理由的輔助才能將訴訟標的識別開來的情況。

具體來說,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都圍繞著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後,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複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後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二、訴訟請求、訴訟標的以及訴訟標的物的區別是什麼?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物件。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原告方提出訴訟請求後,人民法院只能在依據訴訟請求中確定的訴訟標的的範圍內進行審判,不得超過該訴訟範圍,如果超過的,視為超過部分無效,並且付負責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應當被處以相應的內部處罰,如警告、降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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