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調解書能否申請再審
一、法院的調解書能否申請再審
可以申請再審。只要滿足條件就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的主體以及條件如下: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4、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
二、再審的申請材料
1、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4、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再審是向原法院或者是上級法院申請。如果法院程式沒有錯誤的話一般是不會再審的。如果法院程式錯誤,經過上級法院的批准的情況下,可以對案件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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