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執行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中止執行要恢復執行怎麼辦?
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
1、申請恢復執行應出示身份證明(單位提交申請恢復執行時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應證據,由法院依法變更申請執行人。
2、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申請書應準確填寫原執行案號、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聯絡方式等。
3、明確提供被執行人現狀及可供執行財產情況或線索,否則不予恢復執行。
三、申請執行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執行中止是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才能依法的實施,但如果中止的事由已經消失後,那麼同樣也是可以恢復執行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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