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要繳納嗎?
一、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要繳納嗎?
需要交。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標準計收。
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排除或准許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即執行異議之訴。
此外,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訴訟費用收取問題,具體如下所述: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具有複合性,既包括請求法院停止執行程式,又包括確認實體權利的歸屬,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利益,
可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照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標的物價值,按財產案件計收案件受理費。
2、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是申請執行人要求法院按照生效裁判繼續執行,其訴請實質是通過執行程式實現原生效判決已確認的財產權益,主張的是執行程式的執行利益,故不宜再另行按爭議財產數額計收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對無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免交、減交情形的,按非財產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費。
3、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標準計收。
二、我國協助執行人的種類有哪些?
1、協助執行的相關單位。主要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所、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執行人所在單位的協助執行。如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所根據法院的通知,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銀行的、信用社、郵政儲蓄所的存款;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權所有證、專利證書、車輛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部門根據法院通知而辦理該財產權證照的轉移手續。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扣交被執行人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2、協助執行的法院。由於委託執行有一定難度,許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進行直接執行,但人地兩生、諸多不便,當地人民法院積極協助是做好執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條件。對外地法院派來的執行人員,當地人民法院應主動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並配合做好有關部門和執行人員的工作,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對強制執行的態度;協助外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戶;協助外地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等。
3、協助執行的公民。法院在執行中都有可能發生公民協助執行人員進行執行的情況,如公民交出被執行人存放在該處的錢、物、證券、車輛等,或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如果是按照財產糾紛的案件來看,那麼需要繳納的訴訟費用是根據具體財產數額的大小來決定的,如果財產數額在1萬以上,那麼通常這個收費的比例是在它的百分之零點幾左右。如果是其他的具體訴訟案件,也要根據訴訟案件的糾紛,難易程度和當地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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